摘要
通过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分析,本文提出超龄农民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其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应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决定。本文认为,即使农民工享受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应依据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来判断,而非仅依据年龄或是否享受养老待遇。建议应明确超龄农民工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保障其劳动权益。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11期50-52,共3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