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合同都能够履行完成,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对于守约方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遵守合同严守原则对于违约方并不冲突,能够有效解决合同僵局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明确规定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但如何运用该条款仍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该条款的梳理并结合《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分析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和解除后果,以期能更好地运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11期110-112,共3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