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曾在私法领域占据着重要地位。但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这一条款已背离了立法者的立法初衷。同时,《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买卖不破租赁条款已经能较好地保护承租人的权利,缔约租赁合同的双方也同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对于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因此,未来在完善我国《民法典》时应废除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从而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11期113-115,共3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