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产品质量保证义务属或有事项,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核算,满足负债确认条件的,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而建筑企业的工程质量保证则尤为普遍和特殊,自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确立以合同为中心的处理原则后,建筑企业因其先有合同后有产品(笔者称之为定制化生产)的特点,工程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增加了更多的会计判断,比如是否单独确认为单项履约义务等。但准则对产品质量保证在确认预计负债的同时,对方入账科目的选择则未提及,实务中多是计入销售费用。而新收入准则确立以合同为中心的处理原则后,建筑企业工程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准则和实务层面都未提及。本文结合建筑行业特性及账务处理特点,提出将建筑企业工程质量保证义务纳入合同履约成本核算的建议,以期为实务处理提供参考。
出处
《中国总会计师》
2024年第10期178-180,共3页
China Chief Financial Offic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