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用证与汇票结合使用作为一种国际惯例延续至今,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在国际金融、贸易领域普遍遵循此惯例。信用证跟单汇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视为汇票,但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未将其与国内票据法下的汇票做区分,这使得信用证纠纷中长期困扰我国法院的Swift承兑电有效性问题无法找到自圆其说的解释路径,甚至陷入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冲突的两难困境。信用证跟单汇票与我国票据法下的汇票不属于同一概念,不具有汇票的功能。在中国法律语境下,信用证跟单汇票是受益人单方签发的不能创设权利义务的付款请求凭证,而非无条件的支付命令。为促进国内法与国际惯例的协调一致,有必要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概念上区分信用证跟单汇票与国内票据法意义上的汇票,从而实现国际惯例与国内法的融通。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95-204,共10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