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批程序作为我国监察法律的特有内容,具有监察体制的强行政属性。梳理现行监察法律文本中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监察审批兼具政治与法律的双重属性。以监察各阶段的实践状况为视角,现有的监察审批程序行政属性突出、法律属性稍弱,在监察调查、监察留置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规制。应从监察审批的法律属性、文本规定出发,剖析内因。在监察权配置层面,运用程序思维调和机关思维,整合各方资源实现监察职能;以比例原则为指导,注重监察权实施限度的合理性。在监察审批方面,通过“实质审批”与“形式审批”的界分,实现审批流程繁简分流,并辅之以监督流程的完善,以权力制约保障监察权行使。
出处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42-53,共12页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