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边缘的农村被逐步纳入城市版图,城中村与旧城区逐步得到改造,城市结构得到优化。然而,在城镇化进程中,因房屋征收行为而出现的行政纠纷案件频繁发生。在这些案件中,被告资格的认定常常引发争议。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当前房屋征收案件中被告认定标准的理论基础不足;二是为了减轻中级以上法院的案件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被告资格作了规定。因此,在确定房屋征收案件被告时,一方面应该简化授权关系中被告资格的认定,另一方面则应在委托中以实施了产生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组织作为共同被告。
出处
《上海房地》
2024年第11期51-5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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