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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融资租赁合同公证强制执行的程序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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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是出租人就融资租赁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所要救济的违约行为,对此,出租人或者请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或者请求解除合同拿回租赁物所有权,二选其一,“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相应的,融资租赁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承租人经催告仍不支付租金,在程序设置上保障出租人在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所有权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是公证强制执行程序建构和实务中要解决的问题。
作者 付颖哲
出处 《中国公证》 2024年第11期57-61,共5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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