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发布了法释[2024]11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背靠背”条款约定,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规定。笔者以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为例,在假定结算款项已经确定且总包方不存在其他有效抗辩理由的前提下,结合《批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以下简称728号令)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对《批复》发布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款项支付纠纷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