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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采购方式的法定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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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74号令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情形的,74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出处 《中国招标》 2024年第11期52-58,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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