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治年间,为保证新疆的协饷供应,清政府先后三次调整新疆的协饷供应制度。同治二年(1863),清政府将新疆协饷改为专拨新疆南北两路经费银,不再先行解往甘肃再由陕甘总督分发新疆,而是直接解送新疆。同治五年(1866),清政府改拨新疆月饷,明确由山西、山东、河南、直隶四省解送,辅之以新疆专款。同治后期,清政府再次调整新疆的协饷制度,新疆各城领队大臣、将军等纷纷直接奏请指拨协饷。此后,除前述指拨的新疆月饷及专款外,清政府多次由户部直接指拨新疆各军协饷,甚至直接由京饷中指拨。总体来看,前两次调整后协饷供应效果并不佳,但第三次调整后协饷供应明显改善。
出处
《西域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7-79,168,共14页
The Western Regions Studi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晚清财政转型视野下的西北边疆财政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3CZS05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