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催收非法债务罪落地以来,司法适用存在一定程度的“感性”扩张:催收行为认定注重形式符合性而欠缺实质考量,非法债务外延圈定过于宽泛,危害后果认定偏重个人法益而忽视公共法益。究其原因,主要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针对涉非法债务违法犯罪的应急司法,形成了严厉打击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的政策错觉;催收非法债务罪所具有的场域特征导致行为类型包容性、开放性较强;非法债务认定忽视违法层次及犯罪类型的区别。催收非法债务罪在彰显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刑法观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刑法的谦抑性与明确性要求,应当进行“理性”限缩,恪守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的法益保护双重维度,基于违法层次和犯罪类型客观综合地判断非法债务,把握好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及与他罪关系。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86-97,共12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