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直播带货模式下形成的“最低价协议”源于头部主播相对品牌商所拥有的优越议价权。伴随最低价协议逐渐展现出反竞争的特质,亟待明确规制路径。针对“最低价协议”的法律规制,可从法律适用、实际执法两方面入手。在法律适用领域,重点探索《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优化适用路径,解决主体关系不适用、市场界定难、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难的问题。在实际执法领域,执法机关应增加对直播平台的关注度,重视“最低价协议”的调查与证据落实。
出处
《中国物价》
2024年第11期13-19,共7页
China Price Journal
基金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专项“数字化赋能山东制造业供应链韧性提升的机理分析、效应测度及策略优化”(22CSDJ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