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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工伤认定诉讼案看行政和司法权力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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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2016年6月25日,詹州市某中学校长郑某在向领导汇报工作时突然晕倒,医院诊断为脑出血。事发当晚医院对郑某行右侧开颅血肿清除术,术后一直昏迷不醒。其妻李某向詹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认定,郑某在学校晕倒属于自身疾病突发,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第十五条可视同工伤的情形,遂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决定。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经三轮行政诉讼,市人社局均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2022年4月12日,李某向詹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2022年4月20日,詹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社局发出检察建议。2022年4月26日,詹州市人社局作出对郑某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案件来源:李轩甫、廖林发、颜树宗《校长学校发病,能否认定工伤?》,2022年11月23日《检察日报》第8版)。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4年第10期54-55,共2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基金 聊城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聚力攻坚突破研究”2024年度课题部分成果,课题编号:NDKT202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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