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生效以来,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争议从未停止。争议焦点主要围绕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与多重法律责任的竞合、主观要件是否需要纳入“重大过失”、责任承担方式太过单一等问题。基于“一事不再罚”原则,本文建议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应与罚金、罚款建立折抵规则。在主观要件方面,建议纳入“重大过失”。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增加分期履行、劳务代偿等方式。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24年第23期205-207,共3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