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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大数据证据证明问题反思与应对策略——以证据能力三要素为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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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数据证据以巨大体量数据集为材料、以算法模型为依托,以分析结果为形式,意在以得出的确切性结论证明案件事实。但由于传统以人类思维为中心的证据能力审查方式不能适应大数据证据以算法模型机器思维为核心的内在逻辑,其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在实践认定中受阻,对于网络犯罪因证明不能而猖獗、网络安全无法保证的情况。立法赋予大数据法定证据地位、相关关系多渠道转化为因果关系,以及形成全过程的真实性保障,可畅通其证据能力审查的路径。应当将大数据作为维护网络安全的有力武器,构建技术与司法契合的实践模式,实现大数据证据的有效应用。
作者 李祥雨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24年第24期191-193,共3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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