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例外条款援引门槛高和公共福利条款规制效果较弱形成的实体规则的抗辩困境,合作机制的基础薄弱、反诉程序的适用限制和东道国救济机制的缺失引发的程序规则的救济供给困境,导致投资条约下东道国规制权行使的实践困境。随着东道国规制权的逻辑起点的多元化和东道国规制权行使范围的不断扩展,以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国际投资可持续发展的实现为价值目标,投资条约下的东道国规制权制度应作相应调适:在实体规则层面限缩“投资”定义、调整“规制”定义、确立东道国规制权利化、细化投资者义务;在程序规则层面形成多元的合作机制、拓展国家—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引入东道国—投资者投资争端解决仲裁机制。
作者
何艳
宋泽纯
He Yan;Song Zechun
出处
《海峡法学》
2024年第5期13-28,共16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投资条约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9FFXB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