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中,原告资格问题、侵权规范性质问题和因果关系问题,都是重要的基础性问题。我国应区分集中交易市场和非集中交易市场,并根据内幕交易对价格的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不同类型交易方式下的内幕交易相对交易方范围。同时,还应区分内幕信息是利好信息还是利空信息,分别确定内幕交易的方向,从而在此基础上确定内幕交易的相对方。我国应将内幕交易民事侵权定位于普通侵权而非特殊侵权,不宜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而应由原告证明被告的过错;但在因果关系方面,内幕交易侵权完全可以共享虚假陈述侵权的既有规则和先进经验。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87-103,共17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