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毒品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是刑法理论与实务中的一个争议不断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当前审判实践对于毒品犯罪既遂认定的时点存在提前的现象,压缩了未完成形态成立的空间,对犯罪形态的认定体系造成了冲击。其实,所谓毒品犯罪既遂时点提前是一种误解,系缺乏对刑事政策的关切与回应所致。“从严惩处”历来是我国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刑事政策,如何在犯罪形态认定方面予以落实是刑法体系需要研究的问题。对此,可以预防目的为桥梁向刑法体系注入政策指引,以法益为中心重新提炼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刑法体系的内在逻辑和规范系统弥合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在犯罪形态认定方面的“鸿沟”。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133-147,共1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