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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2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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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外事办公室、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维护国家司法主权,规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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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报》 2024年第4期13-17,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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