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湖南長沙五一廣場出土的“雄、俊、循、竟、趙不承用詔書”案爲綫索,聯繫相近時代的案例,可見與不同的審理環節相對應,文書記録了受審者原有的爵位、官位及論罪後的刑名,既爲審判提供準確的身份信息,又是對事務流程的反映。反觀走馬樓三國吴簡許迪割米案的四件木牘,其身份書寫與時間排序似相互抵牾。在確認木牘排序基本無誤的前提下,應當考慮臨湘小吏區分侯國内外文書的寫作習慣,以及許迪翻供等情况。因此,呈報到縣内諸曹的牘文籠統記録許迪身份爲“大男”;而通過諸曹上報給郡級機構的牘文則記録爲“吏”。
出处
《简帛研究》
2024年第1期374-388,共15页
基金
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東漢三國時期的基層統治與鄉村社會研究”(19CZS017)的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