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因义务主体、权利内容与权利特质的分野而不可通约。过度抽象的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与缺乏体系的实践操作进一步加大了基本权利私法救济的难度。现有民法理论多将基本权利定位为私法中的公序良俗或一般人格权侵权中判断违法性的参考因素,但因悖俗侵权规范缺位,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未达共识,侵犯框架性权利的违法性认定困难等原因导致现有理论对基本权利私法救济不力。通过思路调整,从寻找基本权利的私法定位转变到基本权利的“跨法域运动”,从“侵犯基本权利”到“基本权利在私法领域所面临的风险”,通过计算“风险性损害”确定赔偿数额,以范式的转变实现对基本权利更为便捷、统一、充分的私法救济。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民法典》体系下夫妻身份关系协议效力研究”(编号22YJC8200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