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民法典》第1227条为核心的过度医疗规制体系,规范内涵存在不确定性,出现了对“过度”的判断标准不一等问题。过度医疗在行为上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与过度护理。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以“主体+违反诊疗规范/不必要医疗行为+损害+过错”的四要件为宜。其中,违反诊疗规范/不必要医疗行为是核心要件,其判断思路是首先检视是否存在适度医疗,超出这一范围的医疗行为推定为过度医疗行为,该要件可通过建立“三步检验法”辅助法院进行判断。损害与过错要件还应考察与其他条文的联系。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135-143,共9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