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理解和适用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从广播组织的权利属性入手。本文认为,广播组织权是一项独立邻接权,赋予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不会与著作权及其他邻接权的行使产生冲突。广播组织权客体是经过广播组织选择、编排、加工后播出的以广播电视信号为载体的广播电视节目。实践中对交互式侵权行为的规制力度有待加强,法律赋予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符合广播组织权的客体特征,具有现实必要性。广播组织具有公共服务属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需要平衡与著作权人、其他邻接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出处
《电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47-50,共4页
TV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