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下数字经济背景下,竞争行为的发展往往浮现出多样和复杂的样态,由此催生出来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随之增加。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官选择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条款来认定其违法行为。但是法官在适用一般条款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在行为认定标准、商业道德运用、各方利益衡量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鉴于此,建议正视数字经济背景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殊性,明晰一般条款的适用标准,充实商业道德适用的说理依据,基于数字经济特征进行利益衡量,从而规范数字经济下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
出处
《产业创新研究》
2024年第19期78-80,共3页
Industrial Inno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