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今世界,人工智能通过模拟人类智能思维过程的方法和技术,使机器能够执行类似于人类所要完成的任务,这对著作权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正因为人工智能时代呈现出高度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特征,对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带来了深远影响,所以人工智能生成物中蕴含了较大的经济价值,从而导致大量由人工智能创造出来的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的争议不断涌现,而司法实践中尚无统一的判决准则,容易造成司法秩序混乱,这种混乱无疑会对人工智能行业的健康发展构成重大阻碍。本文将以“腾讯案”“菲林案”为例,探讨我国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纠纷的典型案例,以期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启示。
出处
《上海建桥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83-86,90,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Jian Qiao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