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案情2021年4月,自然人甲某与乙公司签订砂石买卖合同,约定甲某向乙公司供应砂石,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2022年12月,双方就期间的供货进行结算,甲某共计向乙公司供货的金额为1940万元,乙公司尚欠甲某货款金额为117万元。双方结算后,因乙公司一直未能支付货款,甲某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17万元。本案依法受理后,乙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扣除甲某已交付的230万元增值税发票,要求甲某交付贷款171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并辩称“因甲某未能向我方交付发票,所以拒绝支付剩余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