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同质化通证在打破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财产流通壁垒、推动数字经济时代生产力变革、塑造新型权利体系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违法犯罪风险。非同质化通证由数据层和映射层组成,与之相对应,非同质化通证数据层的元数据蕴含数据法益,映射层因承载内容的不同而可能蕴含财产法益或其他法益。非同质化通证的多元法益之间具有依托与被依托的逻辑关联,呈现双层架构。对非同质化通证采用双重刑法保护模式,承认不同法益之间的兼容关系,契合非同质化通证数据层与映射层兼备的结构特征,有利于更加全面地保护非同质化通证安全。对非同质化通证数据层中数据法益遭受侵害的情况,可以通过数据犯罪或计算机犯罪的相关条文予以规制。对非同质化通证映射层中财产法益或其他法益遭受侵害的情况,可分别通过财产犯罪或其他犯罪的相关条文予以规制。为避免在保护非同质化通证时矫枉过正,刑法应以法益保护为目的,以实质解释方法准确把握保护的限度,从而回答数字经济时代的中国之问、时代之问,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176-182,共7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预防性刑事立法及其限度研究”(项目编号:2022EFX0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