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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归档主体及其职责——对《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解读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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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款第十三条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各内设机构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作者 陈永生
出处 《中国档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26-27,共2页 China Archiv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电子文件归档的中国特色研究”(项目编号:21CTQ04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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