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款第十三条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各内设机构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出处
《中国档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26-27,共2页
China Archiv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电子文件归档的中国特色研究”(项目编号:21CTQ04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