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一规定为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划分社保费缴纳义务提供了请求权基础,但同时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24年第11期72-73,共2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基金
广西高等学校千名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育计划课题《算法时代广西网络平台用工的法律治理研究》(2021QGRW006)
广西地方法治与地方治理中心一般项目《广西灵活用工法治保障体系研究(GXDFFZY2020002)》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