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即便国际上已出现弱化税收优先权的趋势,我国依然承认税收的优先性并以此保障国家的税收权益。但是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税收优先权难以在破产程序中顺利适用,并造成了司法审判的混乱。当前在破产程序中适用税收优先权不仅需要承受因《税收征管法》与《企业破产法》规定不一致导致的法律冲突,还面临着税收滞纳金的优先受偿性不明确,以及破产程序中税收公示制度不完善等困境。突破这些困境需要通过探究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从协调一般法与特别法、税收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冲突两方面化解公法债权与私法债权之间的矛盾;通过探讨实务界与理论界对滞纳金是否具有优先性的争议点,根据滞纳金的性质细化考虑并建立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机制,以此完善税收滞纳金的相关规定;通过探究法律对税收公示的不明确之处,从实处完善破产程序的税收公示制度,以利于企业破产清算时可以更加顺利地适用税收优先权。
出处
《河北企业》
2024年第11期152-154,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