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国安法》《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二者都规定了域外刑事管辖内容。无论哪一国的公民在哪一国境内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要接受《香港国安法》的管辖。《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中的域外刑事管辖规定不仅普遍适用于各类参与相关犯罪活动的外逃人员,还在特定条件下对来自或位于任何国家的个人或组织发生效力。在比较视野下,国家安全治理中的域外刑事管辖制度呈现法律因素与政治因素相互交织的鲜明特点,实施管辖的国家需要克服重重阻力,在有限范围内寻求解决之道。我国在涉港国家安全治理中推行域外刑事管辖,面临着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难以实现、国内不同法律有关域外刑事管辖权规定不够匹配等挑战。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主导性力量推动制度运行。在制度的完善路径方面,我国要采取内紧外松的策略,将罪名中性化推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通过惩治与威慑相结合的手段来最大限度地实现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还要推动多元主体参与,建设多方共赢的域外刑事管辖国际规则。
出处
《统一战线学研究》
CSSCI
2024年第6期138-151,共14页
Journal of United Front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一国两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未来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研究”(17ZDA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