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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财物后不久返回现场再次取走被害人财物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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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潘某某因高利贷缠身,产生了抢劫此前相识的经营数码店的被害人赵某某的念头,并为此购买了一把折叠刀。几天后的一个晚上,被告人潘某某以购买手机为由,携带折叠刀至被害人经营的数码店伺机作案。待深夜店面打烊时,被告人潘某某趁被害人不备,持刀刺戳赵某某颈部数刀致其倒地后,劫得店内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手机三部后逃离现场。
作者 胡范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公诉人》 2024年第9期55-57,共3页 Prosec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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