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之规定,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4年第11期6-8,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