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介绍2020年10月13日,王某到某保险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从事保险管理相关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聘任王某为个人业务部经理。2022年10月19日,保险公司免去王某个人业务部经理职务。同日,保险公司聘任王某为某市支公司临时负责人。保险公司章程规定,支公司临时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10月12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保险公司不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4年第11期15-16,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