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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参加同事聚餐受伤 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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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案例一2020年12月11日17时下班后,某国企财务部员工甲参加财务主管乙召集的聚餐:财务部4人(1人值班)、1名市场部职员(原财务部实习、私交好)参与。20时许,聚餐结束,甲返家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甲、乙以餐馆开具用人单位名义的餐费发票为由(未报销),主张甲系参加公司组织的聚餐活动受伤。
作者 任宪华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4年第11期28-29,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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