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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规范的性质——以康德实践哲学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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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实质上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最终是人的意志的体现。人的意志就其规定人的选择而言是实践理性本身。特定国家的集体目标的证成不仅运用实用目的理性和伦理理性,而且最终会诉诸普遍实践理性。因此,法律是人的实践理性的体现。作为纯粹的双重性存在者的人为了维持其实存而不可避免地与同样的其他人处于相互共同实存状态之中。这个相互共同实存状态必然需要普遍法则,而普遍法则必然是由一个外在于作为双重性存在者的人的意志的普遍联合意志即国家意志所规定的。普遍法则执行和适用也必然需要一个外在的具有强力的普遍联合意志。法律规范既拥有理想或批判的面向也具有事实或现实的面向,不仅具有合理性而且具有实证性。这两个性质之中的任何一个性质都不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法律规范的双重性使得它能够和习惯、道德区分开来。习惯只具有事实性而不具有合理性,道德只具有合理性而不具有事实性。
作者 王夏昊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40-50,共11页 Acade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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