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律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决定权和确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选择权,可以说在鉴定程序中拥有充分的自由和主导权限,但是实践情况并非如此,地方立法普遍要求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不允许司法鉴定人个人接受委托开展鉴定事宜。海事诉讼领域鉴定类别相对集中,适时探索委托司法鉴定人制度,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并存,给予当事人更多选择,为有效提升诉讼质效提供帮助。文章从立法、行业管理、责任承担、执业保障以及个人接受委托等方面,对人员科学管理提出若干建议,重点在于司法鉴定人个人接受委托制度的探索。基于目前司法鉴定委托需通过鉴定机构进行这一立法现状,综合考虑委托方的意愿以及从事鉴定事宜的方便程度,在系统完善相关流程管理的基础上,提出由司法鉴定人个人接受委托开展鉴定事宜的构想,以期为简化鉴定流程、提高司法质效提供帮助。
出处
《航海》
2024年第6期13-1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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