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大数据证据质证的实践困境及化解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大数据证据质证形式化是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难题。根据大数据证据运用方式,可将其分为报告分析型、识别比对型与预测推论型三种类型。大数据证据多由控方持有,且质证对象是由原始数据衍生而来的派生材料,法院对大数据证据的认可度较高。由于质证规则缺失、质证质效不高等原因,大数据证据出现“实质不能”的质证困境。需针对大数据证据构建询问、对质、异议等一般质证规则;根据报告分析型、识别比对型、预测推论型等不同类型大数据证据确立质证要点;从坚持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加强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注重大数据证据运用能力提升三方面优化大数据证据质证环境。
作者 李郁军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19期17-20,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