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完善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的关键是构建规范有序、严密高效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通过优化“出刑入行”畅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事实认定、责任追究的衔接。其一,知识产权犯罪的入罪标准不宜唯数额数量论,应综合评价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二,构建“构成要件符合性出罪+可罚的违法性出罪”之双阶实质出罪机制,将不符合构成要件或者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排除出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圈。其三,给予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人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形成知识产权保护闭环。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19期69-72,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字化条件下新型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应对研究”(23CFX063)
2024年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研究课题“数字版权犯罪刑法规制的挑战与应对研究”(BQ202401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