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常平仓体系初建于顺治年间,常平仓谷买补制度亦由此产生,经康熙、雍正二朝积累,在乾隆前期经较快的建设得以建全。其内容包括买补行为的主体、对象、地点、时间、弊端的避免与处罚,作为行为客体的仓谷之给价与运脚等。在制度调整中,中央对地方惯行旧例渐默许或承认,亦赋予地方更大决策权。同时,常平仓之“粜价银”与“价脚银”被纳入国家各级财政进行管理。透过《湖南省例成案》对上述制度变迁进行观察,省级政府对程序违例更加宽容,但受中央施加的常平仓财政盈余的压力,对“粜价银”与“价脚银”却采取严格管控。
出处
《人文论丛》
2024年第1期179-188,共10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清代财政转型与国家财政治理能力研究”(15ZDB03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