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嘉道年间的河工银赔补,是在定额河银制度失效、河款借垫行为频发这一背景下出现的财政问题。不仅涉及河道工程保固赔修,同时还包括河款借垫导致的亏空赔补,以及物料腾贵之下无法循例奏销的加、帮价银的赔补。朝廷对于应赔款项的追缴及摊廉行为具有经济惩罚与政治惩处的双重意味,亦可被视作河工经费筹措的特殊手段之一。而其宽免与否,则与当时的国家财政状况有着直接联系。河工银赔补责任主体的扩大,其根本目的在于弥补国库亏空,使“帑项有着”。而随着无着赔项的层层递累,分赔与动帑间的界限也愈发模糊。
出处
《人文论丛》
2024年第1期199-208,共10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清代财政转型与国家财政治理能力研究”(15ZDB03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