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筑行业一直采用前苏联对建筑行业的管理模式,即设计企业与施工企业分别由国家的两个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工程设计决定着工程建设的投资额,所以理所当然划归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主管(国家投资或建设款的分配机构),而工程施工单位收到的工程款是计委划拨给甲方(业主)后转移支付的,所以施工单位属于“用钱单位”,故交给原国家建委(国家工程建设企业的管理机构)管理。一个建筑产品的生产责任被人为切分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实施,由两个经济实体分两个阶段(设计、施工)来完成。
出处
《中国勘察设计》
2024年第10期15-17,共3页
China Engineering Consul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