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过行政处罚入罪”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的一大现象,这类规定有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嫌疑,也背离了客观主义的刑法基本立场。在禁止重复评价问题上,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制裁主体均为国家,基于公民对国家制裁一元主体的信任,国家不应再次过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与刑罚在惩罚性上是共通的,二者之间是量的差异,只能“事前折抵”,而不能“事后折抵”。在刑法基本立场上,“受过行政处罚入罪”将人身危险性作为处罚对象,坚持客观主义,“受过行政处罚入罪”将面临合法性危机,甚至没有存在的余地;承认主观主义,将人身危险性作为定罪要素,则需要重建犯罪论体系,但难度极大。应坚持客观主义的刑法基本立场,对人身危险性大的惯犯,只能借助保安处分实现社会防卫。具体可以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治理、法律制裁措施的优化与强化适用、多元化制裁体系的建构三个方面实现。
作者
王良顺
王杰
WANG Liangshun;WANG Jie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43-55,共13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刑事合规背景下单位刑事归责模式和归责条件研究”(23BFX11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法益立法批判机能研究”(20231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