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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农农规见[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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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珠海市海洋发展局,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为加强我省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和管理,提升渔港服务功能,规范渔港管理,保障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23]27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我省《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渔港等级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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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4年第22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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