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合理限度内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符合社会交往的预期,有助于促进个人信息的流通利用,但“公开”及“合理”的界定问题在学理上尚存争议。应从静态及动态两个维度理解公开,公开状态应指向不特定第三人,公开行为则需具备自发性及合法性。自行公开与法定公开的理论基础并不一致,前者主要体现为信息自决,后者则旨在维护法秩序统一。信息处理属于动态发展的过程,应将利益衡量理念贯彻于处理行为的全生命周期。将告知义务作为信息处理的前提,以公开目的框定处理行为界限,保障信息主体拒绝权以维护个人自决,方能厘清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处理限度。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2024年第10期70-82,共13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黑龙江省农村社会矛盾法治化治理研究”(21KSE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