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下,我国校园欺凌防治面临教师职权定位不清、法律责任条款有待完善的现实困境。因此,应以教师公共属性复归的时代背景为契机革新教师职权的传统范式,在学理层面上明确教师防治校园欺凌职权的属性、权能和类型,进而确定教师在未履行或滥用职权情形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态、构成要件以及免责事由。教师未履行防治校园欺凌职权的法律责任种类可能发生聚合,所以应坚持民事法律责任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责任作为补充、刑事法律责任作为例外的总体原则,推动三者有序衔接。
出处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4年第11期2-10,共9页
Law-Related Education for Juvenil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类型化思维下教育法适度法典化的体系构造研究”(基金编号:23YJC880159)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