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被称为“证据之王”,但其本质属于一种“证据材料”,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只有进行形式与实质性方面的审查后方可作为定案依据。文章就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要点进行了重新梳理和明确,并以某职务侵占案为例进行实务方面的研究,重点开展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过程、分析说明等方面的审查,并提出具有适用性的对策和方法,以为会计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实际业务的开展予以参考。
出处
《财会通讯》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3期127-131,共5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