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税信息共享是推进建立现代税收征管制度的重要环节。自然人的纳税人信息权是纳税人重要的权利,保护纳税人信息权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立法倾向相契合。税务机关存在重视税收征管而忽视纳税人信息权保护的问题,导致目前纳税人信息权保护存在部分空白。为加强对纳税人信息权的保护,将权力行使限制在正当合理的范围内,税法应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相衔接,严格管理涉税信息,加强对税务机关进行涉税信息共享的监管并确保纳税人获得事后救济的权利。
出处
《河南财经学刊》
2024年第5期73-78,共6页
Journal of Henan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