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假诉讼本质上是诉讼制度程序价值的异化,它反向利用诉讼功能,通过有利的诉讼结果将虚假的法律关系确认下来,以实现行为人的不法利益,背离了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虚假诉讼呈现出伪诉辩性和诉讼双方强关联度的表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诉讼中法院的被动性、优势证据证明标准、自认制度以及调解制度的固有缺陷,虚假诉讼识别与定性存在困境。应建立虚假诉讼的司法识别机制,在多发案件、调解和自认案件中,由识别主体结合各类案件的表象对虚假诉讼进行审查、识别,并予以法律规制。
出处
《社科纵横》
2024年第6期147-152,共6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与竞争政策优化研究”(20BJL117)。